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1124********0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602民初21号
案号
(2021)晋0602执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秀英、李爱桃、林红、林艳各项损失共计24699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艳负担5015.5元,原告高秀英、李爱桃、林红、林艳负担109.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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