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8********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7民初509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3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黎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238.36元及利息[①暂计至2021年2月7日止的复利为666.19元;②从2021年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99238.3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向原告计付罚息];二、被告黎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黎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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