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慧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3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02民初2496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恢6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吴开彬、龚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106.79元、罚息13644.95元,并自2016年11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002%上浮50%计算罚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二、被告刘迎花对被告吴开彬、龚慧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2423元,由被告吴开彬、龚慧玲、刘迎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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