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18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681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2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坠子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孔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坠子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孔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3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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