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2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1104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19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资支行借款本金63026.23元,利息20916.4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合计83942.67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69元,由被告朱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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