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7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04民初2496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3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飞借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飞设备款96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0.0188/月计付;三、驳回原告王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元,由被告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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