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敏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605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恢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支付利息66618.17元(此利息系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3月23日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本息合计536618.17元;并以借款本金47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及计息方式,计算并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谢敏鑫、宋健、杨华鹏对被告张亮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敏鑫、宋健、杨华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亮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66元,由被告张亮、谢敏鑫、宋健、杨华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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