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全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2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44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3656765】。(2019)粤1971民初233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东莞市权众茗茶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金为 1594797.87元,利息计算至 2019 年1月 4日为 50846.77元; 罚息以1594797.87元为基数,自 2019 年1月5 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9.5计算;复利以 50846.77元为基数,自 2019年1月 5日起至该利息 50846.77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9.5计算);二、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路 319号锦绣旗峰花园1-9 栋商铺 260号-279号(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200534655号、第0200534656号、第 0200534657号、第 0200534658 号、第 0200534659号、第 0200534660号、第 0200534661 号、第 0200534662号、第 0200534663 号、第 0200534664 号、第 0200534665号、第 0200534666 号、第 0200534667 号、第 0200534668号、第 0200534669 号、第 0200534670号、第 0200534671号、第 0200534672 号、第 0200534673 号、第 0200534674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 2000000 元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权众茗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东莞市权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天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天浩科技有限公司、聂大超、吴珮瑜、李全慧、聂明志在 2000000元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权众茗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595.82元、保全费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承担。(2020)粤19民终44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