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126********4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3民初157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95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波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波支付以10万元为本金的利息至2017年6月1日为54000元;3、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从2017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波支付以10万元为本金的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4、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波支付案件受理费2246元。以上共计1562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时间
2017-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安宁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号
(2017)粤1973执9593号
立案日期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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