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26********4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3民初157号 |
案号 |
(2017)粤1973执9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波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波支付以10万元为本金的利息至2017年6月1日为54000元;3、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从2017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波支付以10万元为本金的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4、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波支付案件受理费2246元。以上共计1562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4 |
发布时间 |
2017-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
安宁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7)粤1973执959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