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0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02民初4946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恢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明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家驹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8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章植对被告葛明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家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葛明明、章植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章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