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5042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3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1年6月15日,被告孔德军、秦菊尚欠原告李诗平借款本金520000元、利息66066元,合计586066元;二、被告孔德军、秦菊应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其中第一期150000元包含了未付利息66066元和本金83934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金136066元,并一次性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秦伟、杭州、孔文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孔德军、秦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秦伟、杭州、孔文娅有任一期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刘诗平有权就剩余未清偿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25元,由被告孔德军、秦菊负担,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秦伟、杭州、孔文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