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5042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3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21年6月15日,被告孔德军、秦菊尚欠原告李诗平借款本金520000元、利息66066元,合计586066元;二、被告孔德军、秦菊应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其中第一期150000元包含了未付利息66066元和本金83934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金136066元,并一次性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秦伟、杭州、孔文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孔德军、秦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秦伟、杭州、孔文娅有任一期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刘诗平有权就剩余未清偿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25元,由被告孔德军、秦菊负担,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秦伟、杭州、孔文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1-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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