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11民初13238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9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机款5335.7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以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安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