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3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04民初1341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1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义借款本金3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洪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徐义的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29285;被告洪磊的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2929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