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3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04民初1341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1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义借款本金3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洪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徐义的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29285;被告洪磊的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2929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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