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翠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103********1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302执恢140号
案号
(2021)甘0302执恢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王禹博、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永登元聚建材有限公司、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甘肃亨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健宇、郭兰勇、甘肃双高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王翠云、刘学军、蔡鸿茹应自判决生效后10内连带偿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027150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027150元每日万分之六点七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32元,减半收取16266元,由被告甘肃荣凯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