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翠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03********1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302执恢140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王禹博、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永登元聚建材有限公司、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甘肃亨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健宇、郭兰勇、甘肃双高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王翠云、刘学军、蔡鸿茹应自判决生效后10内连带偿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027150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027150元每日万分之六点七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32元,减半收取16266元,由被告甘肃荣凯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