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巩艳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1********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721民初847号、(2020)晋07民终1282号
案号
(2021)晋0721执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榆社县人民法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巩艳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常青松借款本金700000元。二、被告宋二明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榆社县谷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债务人巩艳兵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0元,由巩艳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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