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时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2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202刑初385号
案号
(2021)湘0202执1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丛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元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易红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易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肖时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肖时兵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陶武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陶武阳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刘丛兵、刘元阶退赔被害人段成玉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退赔被害人宋聪经济损失人民币1,625元、退赔被害人巫光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0,329元、退赔被害人矍志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125元、退赔被害人刘兴旺经济损失人民币2,875元、退赔被害人矍利娟经济损失人民币1,619元、退赔被害人徐瑛琪经济损失人民币4,797元、退赔被害人张乐琴经济损失人民币2,449元、退赔被害人谭建文经济损失人民币6,740元;被告人刘元阶退赔被害人银道智经济损失人民币930元、退赔被害人李涛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被告人刘丛兵退赔被害人罗丽洁经济损失人民币779元;被告人刘元阶、肖时兵退赔被害人唐茶花经济损失人民币2,5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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