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4********3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902民初500号
案号
(2021)浙0902执恢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文明、谢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78192.76元,支付截至2021年2月9日止的利息(含复息、罚息)28515.3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985‰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78192.76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699.3元为基数);二、被告张爱维对被告文明、谢莉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爱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承担部分向被告文明、谢莉华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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