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4********2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5157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30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515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及被告一致确认,截止至2021年3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0000元、违约金182968.82元(截止至2021年1月31日),原告为本案支出受理费5572元、保全费4185元、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1465.94元,合计744191.76元;二、原告及被告一致确认,由被告分三期支付调解款620000元至原告的指定账户(户名:蔡霭鹏,开户行:招商银行长安支行,账号:6214857690679321),以了结本案纠纷。分期方式如下:第一期于2021年4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包含违约金58777.06元、受理费5572元、保全费4185元、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1465.94元、货款80000元,款项抵扣先后顺序为担保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违约金、货款);第二期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货款30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货款170000元;三、原告及被告一致确认,如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的案涉权利义务了结,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调解第一项剩余违约金124191.76元及后续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付之日止),并就违约金、剩余未付款项(620000元扣减已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72元、保全费418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苏波负担(已包含在调解项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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