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0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91刑初6号
案号
(2021)苏0891执2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海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9二、被告人赵闯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石正超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葛志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袁重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袁重阳退赃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马海峰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赵闯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石正超违法所得人民币15242元、被告人周飞违法所得人民币3601元、被告人葛志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046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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