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曲仁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2********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民初847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曲仁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辉借款135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曲仁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曲仁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