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82********5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刑初192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扣除二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胡达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八元(未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依法退赔被害人周爽;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一十元(未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依法退赔被害人杨婧雨。被告人胡达、王宇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九十元(已缴纳),依法退赔被害人张钥彭。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胡达绿色iphone12手机一部、王宇涛白色iphone11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