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5********1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05民初340号
案号
(2021)桂0405执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陆燕与被告江日晶、蔡峰、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6月27日,被告江日晶尚欠原告陆燕借款本金650 000元,利息850 000元,合计1 500 000元;二、上述款项被告江日晶自愿于2019年11月15日前偿还利息150 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偿还利息150 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偿还利息150 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利息262 500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偿还利息137 500元、本金125 000元,于2021年2月15日前偿还本金262 5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偿还本金262 50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陆燕账号为6231330900000077724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内),若被告江日晶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原告陆燕免除被告江日晶2019年6月27日后的借款利息;三、被告蔡峰、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日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江日晶、蔡峰、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或未足额还款,原告陆燕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并计算利息(利息计算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逾期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5 360元,减半收取计12 68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陆燕负担6340元,被告江日晶负担6340元(于2019年6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陆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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