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凌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217号 |
案号 |
(2021)赣0491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凌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利息24,190.52元,并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对位于湖口县武山镇武联村十四组林权证号为湖口县林证字第(2007)1109140100号林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邓丽华、夏小钦、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743.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743.92元,由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负担743.92元,被告九江凌华实业有限公司、邓丽华、夏小钦、熊光林、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1778839501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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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庐峰东路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