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刑初212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8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为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小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宋智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梁小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刚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增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盛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文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被羁押的1个月6天;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潘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十一、被告人潘国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已预缴。)十二、被告人汤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被先期羁押的1个月6天;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尹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被先期羁押的1个月6天;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孙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马子亮犯诈骗罪,判处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毛美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被先期羁押的7天;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七、查扣、退缴在案的37.03825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相应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进行发还(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