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914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1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信用卡欠款37433.8元;二、被告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7元,由被告曹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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