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3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2民初1996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恢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伟达制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华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1月8日起以本金4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倪伟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伟达制刷厂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凤华对被告倪建明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镇江市丹徒区伟达制刷厂、倪伟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