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超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11********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11民初2175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超超欠原告陈超本金330万元,自2021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陈超本金5万元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自2021年6月10日起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每月利随本清;二、被告范德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范超超、范德财有一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返还借款,原告陈超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被告范超超、范德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