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盛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82********5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513民初1346号
案号
(2021)粤0513执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盛强、洪瑞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贷款本金69797.5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其中,计至2020年9月7日止利息11372.56元,罚息6737.11元,复息2766.08元;从2020年9月8日起的罚息、复息按月利率1.5%加收30%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被告吴盛强、洪瑞珠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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