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飞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3********8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4民初4599号 |
案号 |
(2021)粤0604执12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阮飞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偿还本金1212380.72元、利息16482.7元、罚息35480.48元、复利1076.84元及律师费8000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此后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拖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2021年3月21日实行的五年期以上lpr标准加108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五年期以上lpr调整的于每年3月21日执行新利率);二、若被告阮飞慈不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阮飞慈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8号西堤国际花园5栋2座101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26226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阮飞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