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322********2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1388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3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婷婷借款170000元、利息30000元、逾期利息(按月息2140元自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违约金(按每月214元自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婷婷代理费12000元及保费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51.5元,由被告戴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4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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