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0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2民初2612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2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木勇、吴洪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国余借款本金199500元及利息(以19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月息2494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9000元);4二、被告杨木勇、吴洪芳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董国余有权就被告杨木勇、吴洪芳提供抵押的位于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桂大道8-6-8号桂香苑5号楼404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董国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杨木勇、吴洪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董国余缴费账号:6232636100141116056,杨木勇缴费账号:6232636100141116049,吴洪芳缴费账号:623263610014111603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