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春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0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11民初2678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春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本金4349999.58元以及截至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65091.72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谢春柳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有权以被告陈菊兰、谢建民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镇江市解放路256号第9层901室(产权证号:镇房权证字第02010011131001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镇国用(2012)第3838号))和902室(产权证号:镇房权证字第02010011141001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镇国用(2012)第3839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05元,由被告谢春柳、陈菊兰、谢建民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户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账号:703301880000780390036257;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的账户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援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