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1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少民初字第00277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恢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加虎、邵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卫君借款本金295500元,利息26595元,并承担从2015年4月15日至款付清之日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以295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若被告李加虎、邵燕逾期履行上述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王清抵押的位于本市运河路38号2幢206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李加虎、邵燕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李加虎、邵燕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