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0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302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恢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娄底市高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借款本金1570000元和支付至2016年1月11日已经产生的利息25711.97元,并以15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63%计算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许润鑫、许作才、许鹏、刘敏、刘小茹、周忠、谢才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就抵押物(娄房权证字第00126365、00092477、00126366号房屋)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62元,由被告娄底市高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润鑫、许作才、许鹏、刘敏、刘小茹、周忠、谢才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