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4********5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602民初1323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丽丽、石绍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汪晓芳借款本金916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魏丽丽、石绍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魏丽丽、石绍麟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