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初业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2********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民初337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臧爱梅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臧爱梅违约金及利息(合计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臧爱梅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370元;四、被告初业国、崔普芹对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初业国、崔普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被告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初业国、崔普芹承担。(原告臧爱梅已经垫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广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初业国、崔普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臧爱梅案件受理费16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