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海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8193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3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海静欠原告宋志伟借款本金22.2万元、欠付利息1.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2.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自愿于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欠付利息1.4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2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053元,减半收取2526.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6.5元;律师费15000元,总计19346.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9346.5元,由被告负担1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三、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但应当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