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04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铜民初字第2194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恢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成玉、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卫东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从2012年5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606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10026元,由被告王成玉、冯英承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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