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04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铜民初字第2194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恢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成玉、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卫东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从2012年5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606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10026元,由被告王成玉、冯英承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