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03********2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民终909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1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端辉、林伟、咸宁经济开发区兴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祝敏松借款本金1363200元及利息(以1363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祝敏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68元,减半收取计85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4元,由被告林端辉、咸宁经济开发区兴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