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2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80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0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作连借款3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2.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