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6167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2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龙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少仁借款900000元;二、被告金龙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少仁借款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本清止);三、被告揭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少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0元,由被告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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