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杰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2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2654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8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福庆源珠宝店、戴庆海、汪杰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朱艳飞返还货款261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261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艳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70元,由原告朱艳飞负担197元,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福庆源珠宝店、戴庆海、汪杰霞负担-7-5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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