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智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4********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05民初1416号 |
案号 |
(2021)桂0405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智勇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喻桂涛、刘翠娥、喻翰谊返还购地款3560000元;二、被告胡智勇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喻桂涛、刘翠娥、喻翰谊支付购地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35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喻桂涛、刘翠娥、喻翰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