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02********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302执1147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智偿还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42915.88(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以上给付内容合计232915.88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贾德红、赵军善、张文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794元,减半收取为2397元,由被告张文智、贾德红、赵军善、张文军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