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02********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302执恢412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三德偿还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28705.9元及自2015年9月14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15内履行;被告亢生文、李发伟、李生凯、刘福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1元,减半收取为2185.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