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302执恢530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凤食堂餐费306238.5元、面粉款95700元、利息10230元、申请保全费2920元、申请保全时的保险费1350元,共计41643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凤负担460元,被告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