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晏一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1********1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302民初1696号
案号
(2021)湘1302执24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晏一高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借款本金26275.82元、利息4455.93元、罚息213.01元,共计30944.76元(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止),并承担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晏一高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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