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3民初1364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勤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04月12日起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06月03日起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勤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乐志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