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3民初1364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1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勤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04月12日起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06月03日起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勤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乐志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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