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1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82民初332号
案号
(2021)晋1082执4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江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霍州市鑫昌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费146010元及违约金43803元。二、被告王江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霍州市鑫昌建筑设备租赁部钢管1291.2米、扣件2998个、顶丝120个。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告王江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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