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7********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705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1973执13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5615859】。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汪相春61968.68元;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汪相春199076.10元;三、限被告陆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汪相春53248.33元;四、驳回原告汪相春对被告李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汪相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06.26元,由原告汪相春负担249.2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58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873元,被告陆伟负担501元。受理费原告汪相春已预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705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上诉人陆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赔偿被上诉人汪相春30763.32元。二、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其赔偿被上诉人汪相春199076.10元。三、被上诉人汪相春确认收到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按照一审判决支付的款项。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各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汪相春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06.26(汪相春已预交)。由汪相春负担249.2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58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873元,陆伟负担5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为565.5元,由汪相春负担,本院向陆伟退回56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